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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法探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大数据报告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2


2021年10月18日,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案由,选取地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书类型为“判决”,审理程序为“一审”,在“Alpha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得裁判文书42份。


01 按时间分布统计结果如下:

从以上曲线图可知,2018年受理数量为11件,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自2017年8月25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相吻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14、15条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进行了详细规定,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一波受理高峰。


02 按行业分布统计结果如下:

从行业分布看,该类案件无显著的行业集中度,与行业的关联性较低。


03 按标的额统计结果如下:

50万元以下的占比为69.06%,50-100万元的占比为9.52%,二者合计,即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约80%。股东权益被侵害的对象多为小股东,由此可见一斑。


04 按裁判结果统计如下:

该裁判结果未区分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此,不具有参考价值。


为使此次司法审判数据更具指导、参考意义,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之规定“具体利润请求权”、第15条之规定“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类,对上述裁判文书进行整理结果如下:

剔除实际法律关系为“合伙纠纷”“承包金纠纷”的2份裁判文书后,有效裁判文书为40份,其中有股东会决议(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为12件,占比为30%,无股东会决议(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为28件,占比为70%。

由此可见,在现实的公司经营管理中,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往往采取不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的方式损害其他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


05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裁判结果分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该规定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

该具体一般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是否分红,分红比例,分红的支付期限等内容均作出有效决议。现实中往往存在有效决议未对分红的支付期限作出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最长不超过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分配。


通过对12件有股东会决议的判决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请的有9件,占75%;驳回原告诉请的有3件,占25%。然后对驳回诉请的3件进行分析:

  1. 1件为“原告不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要求,不是被告公司股东”;

  2. 1件为“股权部分转让后,仍按转让前主张。被告公司已按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分红”;

  3. 1件为“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无权提起公司盈余分配”。

因此,抛开该3件“主体资格”原因被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外,在有有效分红决议的情形下,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有股东会决议)得到法院支持的机率相当之高。但也有例外,即“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成立”时,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极有可能得不到支持。如在(2021)川01民终757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但在本案中,中药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无真实交易,实质不存在应收账款,税务局要求补缴的税款应作为费用在损益调整时加以处理。由于需补缴的税款金额大于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净利润总和,故补缴税款后中药材公司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质不再存在可分配利润。”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6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裁判结果分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学理上一般将此称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在此情形下,以驳回诉讼请求为一般原则,以支持诉讼请求为例外,即只有当具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时,方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该等例外情形具体为:

  1. 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2. 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3. 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

  4. 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以上情形主要表现为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为体现公平原则,其他股东也应分配利润,即公司实质上进行了利润分配。


通过对28件无股东会决议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支持的有12件,占43%;驳回诉讼请求的16件,占57%。对得到支付的12件进行分析,发现:

  1. 1件为“有未分配利润,翔云公司在2016年、2017年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也未依法和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开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其行为属于翔云公司管理层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丰源公司损失,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但书条款”;

  2. 1件为“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仅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3. 1件为“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诺向原告支付分红款。本案未查明公司是否具有分红的实质条件,理论上属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履行”;

  4. 1件为“共同出资但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签订结算书”;

  5. 2件为“公司以其他方式向其他股东分配了利润”;

  6. 1件为“原告退股,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确认原告分红数额”;

  7. 1件为“公司其他股东确认”;

  8. 1件为“被告未出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责令被告限期提供其财务会计账册和利润分配表册,被告亦拒绝提供。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推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没有给付其2010年和2011年应得股份利润共1万元的事实成立”;

  9. 1件为“全体股东达成书面协议”;

  10. 2件为“分配明细表是股东会决议”。

从以上统计可知,除去2件非公司盈利分配纠纷案由(上述第3、4点)外,仅有1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条款获得支持,其他获得支持的理由不是公司认可外,就是其他股东达成书面协议、或者股东之间存在具有股东会效力的其他书面文件。


07 公司盈余分配的要件

通过以上判例大致可以归纳,提出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需具备以下要件:

  1. 实质要件,即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该未分配利润不仅体现在会计报表科目“未分配利润”中的数额,且必须符合实质性。该未分配利润不得是虚构的、不得因税务等原因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变为负数。该实质要件主要体现“无盈不分”原则,保证公司责任财产充足,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2. 程序要件,即公司形成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或全体股东达成效力等同于利润分配决议的协议。该要件主要保障公司自主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司法不介入公司经营管理。但在公司存在变相分配的情况下,为体现公平原则而支持其他股东的分配请求。


08 建议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经营利润,但出资有多寡,股东有大小,如何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在成为股东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1. 在《章程》中约定对公司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2. 在《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约定公司每年可供分配盈余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股东分配;

  3. 为防止变相分配,股东可以对公司工资总额、费用进行控制,与营业收入挂钩;

  4. 为保障利润,非控制公司的股东可与控制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经营成果进行股东间对赌,对赌条款应权责一致;

  5. 日常中,股东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主动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提出分红议案。


道法所至

END

森萃善美

作者

胡单才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 擅长房地产法律业务、建筑工程法律业务、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律业务

  • 曾参与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PPP业务、破产业务、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转让等非诉法律业务

  • 为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大型民营集团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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