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庚子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不仅疯狂侵袭人们的健康,还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启动了一级疫情防控响应。但是,我们看到,一些企业疏于法律风险把控,不经意触犯了平时不常见的法律,甚至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使得本就举步维艰的企业经营雪上加霜,教训惨痛。
在特殊时期,企业家不仅要注重防疫,还得要“防狱”。针对这些与疫情相关的企业易涉刑事法律风险,小编为大家梳理、分析了最近出现的疫期刑事法律案件,为企业及企业主规避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一、非法经营罪
新闻事件
2月4日,长春市公安、市监等部门对长春一化工企业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无包装及标签、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合格标识,可用于加工84消毒液的次氯酸钠280桶和纯度为95%的乙醇2吨及大量勾兑的桶装消毒液。同时查证,该公司大幅提高消杀品市场售价,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目前,违法消杀品已被现场封存,该企业违法事实正在深入调查中。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l.gov.cn/szfzt/jlzxd/jlzxd/202002/t20200211_6835326.html)
罪名界定
01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定罪量刑标准
主刑
附加刑
一般情节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单处违法所得100%—500%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100%—500%罚金/没收财产
03
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犯罪表现形式
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变相提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等。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新闻事件
2020年1月29日,辽宁营口,警方捣毁一处涉嫌生产假冒伪劣84消毒液的黑工厂,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扣假冒伪劣84消毒液14吨。该团伙购买假冒商标贴牌,防疫期间,销售价格更是平时的4倍。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https://finance.sina.cn/china/gncj/2020-02-01/detail-iimxxste8064537.d.html?vt=4&cid=76729&node_id=76746)
罪名界定
01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02
定罪量刑标准
销售
金额
主刑
附加刑
5万元—20万元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
20万元—50万元
2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200% 罚金
50万元—200万元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200% 罚金
200万元以上
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没收财产
03
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犯罪表现形式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疗器材罪
新闻事件
2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和辖区派出所,在对城关区五里铺万商国际A座“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突检时,现场查获包装为韩文、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三无”口罩104箱共1万个。
(来源:法治日报www.legaldaily.com.cn)
罪名界定
01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02
定罪量刑标准
主刑
附加刑
一般情节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50%—200%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200%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200%
以下罚金/没收财产
03
司法实践
根据四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犯罪表现形式
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新闻事件
2020年1月30日下午,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王刚局长带领机关各股室及辖区派出所执法工作人员在检查英城某山庄时,在其厨房冰箱中清查出疑似白鼻狸(死体)、疑似竹鼠(死体)、鸟类(死体)、疑似水鸭(死体)、蛇(死体)一批野生动物。随后办案人员对山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清楚该批野生动物的来源,后依法登记保存了该批野生动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来源:英德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ingde.gov.cn/zwgk/zwdt/bmdt/content/post_990344.html)
罪名界定
01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中,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02
定罪量刑标准
主刑
附加刑
一般情节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03
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犯罪表现形式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新闻事件
火神山医院建设工人骆名良辛苦多个日夜后,2月6日上午,施工单位向他兑现了工钱——7200元报酬和300元车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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