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逾期交房,你可以拒收吗?
达歌答曰:
一、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时买方可以拒收,则从其约定。
二、如合同没有约定,而收房将对买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产生巨大费用而得不到救济的,买方有权解约,拒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所交商品房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此处约定的标准应高于法定得标准,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交房条件的,可以拒收。法定交房条件有两个情况:1、商品房未经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2、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即使该商品房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购房人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开发商怠于通知或者通知没有送达的,可以拒收。


支持以上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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