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邮箱 liujuan19831007@163.com
在线咨询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道森法探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首页 › 道森法探 › 正文

成功案例 | 吴某与被告某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南宁市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2




法律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件亮点

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的突破性胜诉。


案 情 概 要

吴某丈夫为南宁市某公司员工,2013年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3点左右,吴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

后吴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人社局认为吴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吴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吴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认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经过半年多时间,吴某多次催促下,市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当事人找到本律师代理,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市人社局始终认为吴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

本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结 果:胜诉。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微信ID:gxdsls长按二维码关注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