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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动态 | 道森覃翀颖律师深度解析:微信财产赠与到底算不算数?

发布日期:2026-06-29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2

近日,由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邕城家事法沙龙第二期活动顺利开展,南宁公证行业、多家律所家事专业律师齐聚交流,聚焦遗产继承实务难点展开研讨。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覃翀颖律师受邀参会,并以真实继承判例为依托,带来《继承纠纷中的微信赠与效力分析》主题分享,拆解电子聊天记录处分财产的法律边界,为在场法律人厘清同类案件办案思路。


一、典型案例引入:一条微信引发兄弟遗产之争

分享开篇,覃翀颖律师介绍了遗产继承真实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纸质遗嘱,病重期间通过微信告知前妻,承诺将名下房产、股票资金全部留给小儿子,同步发送了账户、房屋存放信息。被继承人离世后,大儿子主张无有效遗嘱,全部遗产应当法定均分;小儿子则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案涉房产、股票属于父亲生前赠与,应归自己单独所有,双方就此产生激烈纠纷。

围绕微信留言的定性,现场形成三种分歧观点:一是认定成立有效赠与、财产直接归幼子;二是视作微信遗嘱,优先按留言分配;三是仅为家庭口头想法,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遗产依法平分。


二、法理拆解:微信聊天能成立赠与,但存在致命漏洞

覃翀颖律师结合《民法典》条文逐层拆解赠与法律关系:

1. 微信记录属于合法电子合同载体

依据《民法典》第469条,微信聊天属于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可视作书面形式。赠与是诺成性双务合同,只要赠与人发出明确赠与要约、受赠人作出接受承诺,赠与合同即可成立。本案中吴某文字内容指向明确财产、特定子女,满足要约构成要件。

2.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未过户赠与不产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财产权属转移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房产、股票、资金属于特殊财产:不动产必须完成过户登记、股票资金需实际交付变更账户控制权才算权属转移。

本案中被继承人仅提供账号、房屋位置,生前未办理任何过户、资金划转,财产控制权始终掌握在吴某本人,赠与并未实际落地,大儿子一方以此抗辩获得法律支撑。

3. 微信聊天无法认定为合法遗嘱

《民法典》对自书、打印、录像等遗嘱设置严格法定形式,要求亲笔签字、完整日期、两名见证人等。单纯微信文字聊天,缺少全部法定生效要件,不能作为遗嘱分配遗产,以此主张独享财产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案件双方攻防思路与最终调解方案

幼子一方代理思路

以微信完整聊天记录为证据,主张赠与合意已达成,由孩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认定房产、股票归其个人。

长子一方核心抗辩

1. 货币、不动产均未完成交付、过户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赠与人随时可撤销;

2. 微信内容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不具备身后财产分配效力;

3. 无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权属已转移,举证不利后果由幼子承担。

最终该案经调解达成分割方案,结合存款、房产、股票、丧葬补助全部遗产,对两名子女份额作出均衡分配,并未采信微信赠与单独确权的主张。


四、延伸实务要点

1. 继承人无权随意撤销赠与

仅当受赠人存在杀害、伤害赠与人等法定情形时,继承人才能在六个月内行使法定撤销权,不能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

2. 多分遗产需举证特殊情形

未成年子女不当然多分,仅能在举证自身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被继承人长期由己方照料的前提下,请求法院适当倾斜分配。


五、律师实操提示,规避传承纠纷

结合本次沙龙交流,覃翀颖律师给出三点实操建议:

1. 大额财产生前赠与,书面+过户缺一不可

房产、股权、车辆等贵重资产,务必签订正式书面赠与合同,并同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

2. 身后定向传承,优先订立合规遗嘱

仅靠微信、口头留言极易引发纠纷,自书、公证、打印等法定形式遗嘱,才能稳定落实财产分配意愿。

3. 完整留存全部沟通、权属凭证

涉及财产约定的聊天记录、产权证明、转账记录妥善备份,发生争议时形成完整证据链。

本次家事沙龙打通公证、律师实务交流渠道,通过真实案例剖析数字化财产处分的法律风险。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法律服务,结合司法实践输出专业法律指引,为群众化解家庭财产纠纷提供可靠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