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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歌侃法 | 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6-06-07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2


工程建设中,项目经理个人或项目经理部越权履约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其越权签字的部分,对建筑企业不利的,多数企业并不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解决这类法律纠纷哪家律师最强?



达歌认为,尽管企业不认可项目经理签字,但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该签字的法律后果仍由企业承担,除非当事人当时明知该项目经理没有该项签字权。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基于行为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的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行为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如果第三人因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从制度层面看,建设工程具备项目经理负责制中发生表见代理的条件:国家提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内部承包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制成为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承包负责制的主要形式。 因此,项目经理越权或无权的民事行为造成表见代理后,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

例如:某建工集团公司在来宾市中院的一个案件,因项目经理的签名全部被法院判定为表见代理而败诉,企业受到重大损失。又如,广西某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经理个人签名发生的材料赊购和对农民工的欠条,共有13个案件都被南宁市法院判定为表见代理而败诉,企业损失3000万元,企业更担心还不知有多少案件会发生。 

达歌提示:建工企业应完善工程项目经理现场签字制度和项目经理职权公开制度,必要时请律师对各项建设工程环节进行法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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