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楼昨夜又狂风,绿城不堪回首水淹中。一场暴雨突袭南宁,市内多处路段出现积水,对交通影响较大,不少车辆在此熄火、没顶、等死!甚至连在建的地铁1号线也进水被淹,站内积水过膝。南宁瞬间拥有了大海的波澜壮阔,许多美丽道路这块“遮羞布”脱落殆尽。就这么场雨,耗资亿万的市政设施不堪一击,许多小汽车淹没内涝中,全市屌丝富豪皆不约而同的诚惶诚恐。

对于内涝洪水造成的损失,难道真的叫天天不灵吗?我们的人民政府有木有责任?有法律专家曾表示,突如其来的暴雨具有某种不可抗力的性质,而当下我国经济还没有发展到令所有市政设施都能尽善尽美到可以抵御一切自然灾害的地步,所以,只要政府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达歌不敢苟同。
达歌认为,虽然自然现象是没办法阻止的,对于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都归责于不可抗力。城市里的内涝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问题,如果认定其是‘天灾’的话;那么暴雨的黄色预警又起了什么作用?管理机构在已经预知到将有暴雨来临的情况下为何未采取有效预防和管理措施?
市政道路、排污排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为政府或其所属相关部门,市政公共设施管不管理、管得好坏,政府责无旁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分别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做了规定,都提到一个“管理人”或“所有人”的责任主体。在这类暴雨事件中,应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只要政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断为政府有过错。因此承担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作为市政设施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政府,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承担责任。如此案例比比皆是,如:街上大树被虫害腐蚀未得到及时处理,某日刮风树倒压坏一部汽车、压死一条狗,最后法院判政府对其下属市政管理局和园林绿化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政府应当负有公共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暴雨确实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不能说高兴的时候让下就得下、不高兴时让停就停。同样的逻辑,哪怕是小雨,也不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但家长可以为小孩备一把足够遮雨的伞,将雨水拒之伞外,不至于让小孩淋湿感冒。而面对暴雨,我们负有公共安全保障职责的人民政府如何保护自己的子民呢?
德国著名的“道路撒盐案”也许能给给我们一些启示:1903年,原告于夜间在供公众通行的石阶上跌倒受伤。因被告市政府并未除雪,也没有在道路上撒盐,原告请求赔偿。法院认为,无论国家或私人,对公众均负有增进福祉的义务,若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此义务,不仅属于公法义务的违反,同时也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公众的公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对于当下中国来说,加强政府的公共安全责任非常必要。
一场暴雨毁坏了多少财产,夺走了几条生命?这样的惨剧已经在国内许多城市发生,但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怕的就是政府和社会以为是‘天灾’。自然的风险无处不在,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是政府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政府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标准。否则,达歌可以说,政府,你是坑爹、失职的,你要对此损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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